知假售假,违背诚信--------产品质量纠纷
【案情】:
原告苏州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欧姆龙电子元器件,要求被告上海一实业公司退货,但遭到拒绝,随后就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至沧浪区人民法院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焦点】:
由于双方均由合同,合同上约定了质量异议期7日。但是原告并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同时原告将购买来的产品转手卖给了第三人,是第三人在7天之后发现质量问题的。现在出现两种观点:
一是,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原告过期主张质量异议,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该现存标的物也无法证明就是被告送的。
另外一个观点为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不适用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只要有证据该产品不属于正规厂家生产合格产品,即属于假冒伪劣,仿造名牌电器。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判决支持原告。
【审理】
双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但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产品的正规来源和途径,而原告通过第三方证明所接受的货物就是被告快递送来的货物,但是的确没有在质量异议期的7日之内提出。
【判决】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将货物返还给被告,被告将货款退还给原告。
承办人:李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