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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是什么?离婚后发生情况变化还能要求变更吗?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10 阅读:2452

  从法律术语角度说,首先要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庭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这与我国各地生活水平差异极大相联系。

  对于抚养费判决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在法庭庭审中,双方认可一个数目,由另一方给孩子抚养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若离婚后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动,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决。 

  另外,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期限一般以到子女十八周岁时止,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年限有特殊情况的规定:对于已年满十八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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